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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后期江淮土豪与地方社会秩序关系探微——以宣歙康全泰之乱为考察中心

时间:2026-04-09 13:20:14 点击: 【字体:

蔡 帆

网络版第1907期

摘要: 唐宣宗大中十二年(858)的宣歙康全泰之乱。是一起主要由土豪层策划参与的对抗宣歙军府的乱事。通过对此事件及记录此事件的《祭梓华府君神文》的分析考察,可以较为明晰地了解唐后期江淮土豪与地方社会秩序间的关系,包括土豪与藩镇军府的结托关系、利益冲突及土豪层在与国家博弈过程中的策略和发展方向等问题。
关键词: 唐后期;土豪;地方秩序;宣州

唐宣宗大中十二年(858)七月,宣州发生动乱,都将康全泰驱逐宣歙观察使郑薰。关于此次动乱,日本学者松井秀一通过对相关史料的分析,认为并非是一次简单的军乱,康全泰之乱背后土豪势力的存在,反映出土豪层在唐后期藩镇政治中扮演的重要角色。(1)在其基础上,《剑桥中国隋唐史》认为该事件“揭示了唐代后期地方一级权力结构发展的重要方面”。 (2)关于此次军乱记载最为详细的是当事者郑薰所写的《祭梓华府君神文》,松井秀一、《剑桥中国隋唐史》正是据此文中涉及的土豪李惟真等人在军乱中的行为判断土豪层在唐后期藩镇权力结构中的地位。除二文的分析外,该文和该事仍有更多细节和未尽之义可以挖掘,颇可借此揭示唐后期江淮土豪与地方社会秩序关系的相关面相。因此以下先引用《祭梓华府君神文》相关内容,再以此进行阐发:

维大中十二年岁次戊寅十月己丑朔二十一日己酉,中散大夫、守棣王府长史、分司东都上柱国郑薰,谨斋沐驰心,请前潮郡军事押衙兼孔目院知勾汪玕,以清酌庶羞之奠,致祭于敬亭山梓华府君之灵。

薰以丙子岁自河南尹蒙恩擢受宣歙观察使,至止之后,修祀府君。愚以为圣朝爱人,上有尧舜,藩方重任,体合捐躯。直诚径行,仰托神理。遂不顾奸豪之党,惟以贫病为心。疲人受屈,必与伸雪。有押衙李惟真者,家道巨富,久为横害。置店收利,组织平人。薰召看店行人,痛加科责。其子自长,奸秽狼籍。都押衙崔敬能频来相见,恳请科惩。以惟真年齿甚高,特为容庇。乃自疑惧,潜蓄奸谋。讨击使余雄置石斗门,绝却一百三十户水利,自取此水,独浇己田。推鞫分明,止于退罚。其子余悦公然杀人,方系狱中,尚未断割,遂为同恶,以出其儿。小将康全泰凶贼无赖,被妻告言,屠狗盗驴,罪戾频发,两度决杖,止于笞臀。过皆不轻,断悉非重。而乃不顾恩义,侮易朝章,同谋翻成,白刃胁逐。

薰此时深念,谓无神理,虽乏良术,且是苦心。猖狂若斯,灵祈不救。其后一家百口同时出郭,之后首有百姓、前潮郡押衙汪玕走来相接,扇盖畜乘,便济危途。秀才薛复寻亦同到。汪生又招舟船,初则未有来者,汪生乃大呼曰:“李惟真、康全泰等交扇凶党,迫逐大夫,口云怨大夫护惜百姓,今者无船可发,岂得不救?”舟船遂来,得以即路。

至山庄后,有百姓姚元贞馈馔兼钱二缗。续有前宣郡衙前虞候胡政,借船两只及食物之辈,兼与汪生同在船中,慰安引接。及夜分到水阳南数里,有长乐氏子,其名曰康,借一大船,供给食物,兼赠粥药与钱五千,殷重慰安,分逾骨肉。

当此之际,凶徒充炽,白刃如雨,冤声震地。此五人者,乃致其性命,继来相救,虽义心所激,亦神理潜施。

自此北去,一路顺风,若有牵持,更无阻滞。将取芜湖去路,已过丹阳湖口,闻一人语声云:“不如丹阳湖过。”即便回船数里,却取丹阳湖路。丹阳湖水浅草深,过者多须两日,此时紧风吹渡,食顷百里,及到当涂,乃知芜湖路寻被贼党把断,不许船过,方悟言者得非神欤?入江路后,四面雷电,惟有此船更无风浪,两日两夜遂达扬郡。然后知如此之事,皆非人力,固是神灵暗助,念其朴愚,直守章程,以理讹弊,昭昭之报,事实不诬。(3)

在《新唐书》的记载中,叛乱原因被描述为“前人不治,薰颇以清力自将。牙将素骄,共谋逐出之,薰奔扬州”(4),似乎是一起军人集团与节帅矛盾引发的兵变事件。然而通过此文可以发现事件的主谋并不只是身为宣歙都将的康全泰,还有既为宣歙押衙又是当地巨富的李惟真和广占田地的讨击使余雄,由此便把土豪层和此次宣歙兵变联系起来。

一、宣歙事件所反映的土豪层与藩镇的结托关系

安史之乱后,随着藩镇体制在全国范围内的确立,藩镇军府成为影响地方社会的重要力量。由于藩镇军府有不少政治特权,对虽在地方形成势力但却无政治特权的土豪层来说,藩镇军府就成了一个可以结托的权力寻租对象。土豪层结托藩镇军府好处颇多,最直接是可以免除差科徭役,所谓“占军籍而蔽其家”(5),“多一武官便庇一户”(6)。

再者,列名军籍使土豪可借助军府之权以行其势,同时获得军府的保护。韩愈曾为一件军人不法之事进言东都留守郑余庆,在文中他指出“坐坊市卖饼又称军人,则谁非军人也?愚以为此必奸人以钱财赂将吏,盗相公文牒,窃注名姓于军籍中,以陵驾府县”(7)。一个坊市卖饼之徒,尚且因列名军籍而凌驾府县之上并且在行为不法后受到庇护,对在地方颇具势力的土豪而言,列名军籍后可获得的威势和保护是毋庸置疑的。

此外,土豪多从事商业活动或本身就是商人,藩镇军府给予的特权和保护是其经商的有力保障。因此唐后期以来土豪结托藩镇军府的现象非常普遍,他们或挂名军籍,或勾连武官,或冒称官健,借此获取了多种特权(8)。在土豪富人众多的江淮地区,这一现象更为普遍,所谓“就中江南富人,多—武官便庇一户,致使贫者转更流亡”(9)

对提供荫庇的藩镇军府和将吏而言,与土豪层的结合也是有利可图之事。首先是直接的经济收入,土豪层为结托军府,往往以钱财贿赂军将吏,也有纳助军钱以求列名军籍的,如《桂苑笔耕集》中便记载有商人朱鄘因纳助军钱而被高骈署为讨击使之事。(10)韩滉惩除浙西豪吏时,曾“置浙东营吏,俾掌军籍,衣以紫服,皆乐为之” (11)。吏们皆乐掌军籍,实在于军籍有极大的运作获利空间,其获利对象则是希望列名军籍的土豪们。再者,土豪既多从事商业活动或本身就是商人,军府往往利用其进行商业活动或在其商业经营中获取一定利润,更有甚者,自大历以来,多有禁军将领向富室借贷行贿宦官以获取节帅之位。(12)

就实质而言,土豪层与藩镇的结托,是土豪层利用掌握的地方财富和势力与政治权力进行结合的表现。为谋取各自利益,土豪层与藩镇的结合表现得颇为主动、直接和赤裸,土豪纳富献利,藩镇还以政治特权,二者基本上是一种权力寻租关系。

在宣歙事件中,李惟真和余雄虽带有押衙、讨击使的军府职衔,但就其表现和特征而言,李惟真“家道巨富”“置店收利”,余雄“绝却一百三十户水利”而独浇己田,更像是韩愈所言的“坐坊市卖饼”的假军人。因此可以断定李惟真、余雄本是地方土豪出身,两人通过结托藩镇军府获得了列名军籍的机会,并借此成为当地“横害”。从《新唐书》所言“前人不治,薰颇以清力自将”的情况看,李惟真等人成为“横害”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之前的节帅采取了放任政策,虽不能确认李惟真等人是直接与节帅还是和军府的将吏达成了结托关系,但至少可以认为前任节帅们对李惟真等人的行为是采取默许态度的,也就是说宣歙军府对这一结托关系是予以承认的。

尽管唐后期以来土豪层与藩镇建立了普遍的结托关系,但这种关系却缺乏稳定性。它本质上是一种权力寻租关系,得以成立的前提是寻租对象(军府、节帅、将吏)对这一关系的认可,并相应地遵守在此基础上建立的利益交换机制。当寻租对象发生变化或者寻租对象不愿再遵守原本建立的利益交换机制时,寻租关系便会变得不稳定。在宣歙事件中,可以看到在之前节帅的治下,李惟真等人和宣歙军府间形成了稳定的结托关系,双方对此保持着一定的默契。但郑薰到任后,这种关系发生了变化,他作为土豪层与宣歙军府结托的关键节点(节帅),已不认可原来的结托关系,并且也不打算再遵守双方间的默契。另一方面,李惟真等人似乎也没意识到随着结托对象关键节点(节帅)的变化,新的规则已经登场,而是继续遵循以往规则下的行事机制,甚至更有过之。在此情况下,双方的冲突就不可避免了。

二、宣歙事件所反映的军人集团、土豪层与江淮藩镇的冲突关系

在宣歛事件中,与李惟真等人“同谋翻成”的小将康全泰是另一个重要人物。郑薰自述是因为康全泰“凶贼无赖,被妻告言,屠狗盗驴,罪戾频发”,对他进行了惩罚,而致其谋叛。郑薰撰写此文很大程度上带有为自己激发兵变辩护的意图,因此对他描述的谋叛原因并不能尽信。事实上不少学者已注意到,康全泰的谋叛和此时江淮藩镇节帅与地方军人关系的变化有关。在宣歙事件发生的同月,右补阙内供奉张潜便上疏宣宗:

藩府代移之际,皆奏仓库蓄积之数,以羡余多为课绩,朝廷亦因而甄奖。窃惟藩府财赋所出有常,苟非赋敛过差,及停废将士,减削衣粮,则羡余何从而致?比来南方诸镇数有不宁,皆此故也。(13)

唐后期以来,效命唐朝廷的江淮节帅们往往通过克扣军饷、停废兵额等手段向中央进奉更多财赋,以此希冀得到中央认可,获取仕途的荣达。这一行为与地方军人集团的经济要求形成了矛盾,而使江淮节帅与地方军人集团冲突频生。(14)

上供与供军的矛盾在唐代藩镇中普遍存在,“上供多,供军必少;上供少,供军必多” (15)。只是在上供和供军之间,不同类型的藩镇会有不同的倾向性,总的来看河朔割据型、中原防遏型、边疆御边型藩镇往往会优先满足供军而少上供或不上供,而东南财源型藩镇则更倾向于上供。为保证东南藩镇的上供,唐朝廷多以出身中央的文臣出任节帅,以加强东南藩镇的向心力。(16)宣歙作为财源型藩镇,自然是倾向上供多于供军的。至宣宗时,为加强对藩镇的控制,大量任用翰林学士出拜藩镇。(17)

郑薰便出身翰林学士,形同宣宗私臣,相当于强化了原来东南藩镇以中央文臣出任的传统,他对唐朝廷或宣宗的向心力相比于他的前任们是更加强烈的。因此,可以想象郑薰到任后必然会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上供的赋值,最直接的一个方法便是张潜上疏中所说的克扣军饷、停废兵额以减少供军支出。对于康全泰的谋叛,有理由怀疑是郑薰在处理上供与供军关系时,做出了此类等有损军人集团利益之事而引发,而并非郑薰所言颇为无稽的“屠狗盗驴”之罪。

上供和供军的矛盾不但影响着藩镇节帅与地方军人集团的关系,同样也影响着藩镇节帅与土豪层间的关系。既然上供与供军是一个必然矛盾,对藩镇来说缓解这一矛盾的主要手段便是扩大财源以尽量同时满足上供和供军的需求,占有大量地方财富的土豪层成为他们压榨掠夺的重要对象。藩镇掠夺土豪层财富的手段颇为多样:较为平和者以权力设租,接受土豪的结托或利用土豪、商人进行商业活动;激烈者则运用政治手段搜刮土豪财富甚或直接进行暴力掠夺,如田悦“悉出府库所有及敛富民财,得百余万以赏士卒”(18),陈敬暄则“括富民财以供军”(19),都是通过直接掠夺土豪财富解决供军问题。因此尽管唐后期以来土豪层与藩镇军府普遍建立了结托关系,但藩镇出于获取更多财富的需要(不论是上供、供军还是满足自身财富积累),仍有可能随时打破双方默契,以粗暴的方式进行掠夺。这种粗暴的掠夺方式是土豪不能忍受的,藩镇节帅一旦处理不当,便会引发土豪层的武装对抗。德宗年间,湖南的王国良叛乱事件便由此引起:

(湖南观察使)辛京杲贪残,有将王国良镇邵州武冈县,豪富,京杲以死罪加之。国良危惧,因人所苦,遂散财聚众,据县以叛,诸道同讨,联岁不能下。(20)

王国良和李惟真一样,既有军府的身份,同时又是“豪富”的地方土豪,从王国良聚众的方式(散财聚众)和乱事平定后负责平乱的李皋令王国良手下“复农桑”的情况看,王国良反叛所依赖的武装并非是与其镇将身份关联的军人集团,而是以财富招纳的农民层,这种散财聚众的方法正是土豪层组织武装力量的典型特征。(21)从辛京杲试图以死罪加之王国良而掠夺其财富及王国良“因人所苦”煽动叛乱的过程看,双方的主要矛盾在于对地方财富的争夺。值得指出的是,辛京杲出身中央禁军,是典型的中央派出节帅,他的“贪残”除自身财富积累的需要外,恐怕也与希望借此增加上供财赋以获取中央奖擢有关。因此有理由断定这是一场由节帅试图粗暴掠夺土豪财富所引起的,土豪结合同样被盘剥的农民武装对抗藩镇的乱事。

再来看宣歙事件,郑薰和作为地方土豪的李惟真、余雄等人冲突的产生,乃在于郑薰试图改变李惟真等地方土豪原来与宣歙军府通过结托关系建立的默契。其动机,按其自述是因他“惟以贫病为心”,但通过以上对藩镇与土豪争夺地方财富的分析,对郑薰的动机宜重新加以考量。郑薰指责李惟真所为“横害”的一个重要罪名是“置店收利”,事实上自唐后期以来,,置店收利是藩镇增加财赋的常见手段。宪宗元和十三年(818),时任盐铁使的程异上疏奏停诸道置店:“其诸道先所置店及收诸色钱物等,虽非擅加,且异常制,伏请准赦文勒停。”(22)由此可见,藩镇置店收利虽异常制,但在特定条件下是得到唐朝廷允许的(非擅加)。李惟真能置店收利,当与他和宣歙军府的结托获取了押衙的身份有关,他置店所收之利很可能和宣歙军府间有一定的分割,所以双方皆对此保持默契,即所谓的“前人不治”。然而在郑薰上任后,他作为效命于宣宗的私臣,相比于前任节帅们有着更高的财赋上供追求,必然要在这一利益分割中追求更大比例,甚至是取消这一结托关系,遏制李惟真等人对地方财赋的分割,双方便出现了利益冲突。另一方面李惟真等人作为权力寻租方,并没有意识到寻租规则已经发生变化,仍行旧规甚至所为更超出设租方(宣歙军府)所能承受的限度,从而加剧了他们的冲突。

这一点在余雄事件中展现得颇为明显。郑薰指责余雄的罪行是“置石斗门,绝却一百三十户水利,自取此水,独浇己田”,余雄利用权势侵占了公共水利设施,是对地方生产秩序的极大破坏,并有可能引发当地民众的不满和二者间的冲突,笔者颇怀疑其子余悦的杀人事件便与此有关。无论是霸占公共水利设施还是杀人事件,都是对宣歙军府控制下的地方秩序的公然挑战和破坏,这就逾越了双方间结托关系的底线。

可以看出郑薰和李惟真、余雄等人的矛盾,实质是藩镇节帅与土豪层在对地方财富、地方秩序控制权的争夺中产生的利益纠纷所致,双方出于对自身利益的强调,打破了原本默契的结托关系,转而“白刃胁逐”。

最后谈一下土豪层与唐后期藩镇权力结构的问题。在宣歙事件中,土豪李惟真等人成了此次叛乱的主要谋划者和参与者,此次叛乱爆发的原因也并非仅仅是以往藩镇常见的军人集团与节帅的冲突,更包含着土豪层与宣歙军府间的冲突,更为重要的是李惟真等土豪已经能够在地方秩序的控制上与宣歙军府展开争夺,这些都标志着土豪层在地方权力结构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也是松井秀一和《剑桥中国隋唐史》将此事作为“唐代后期地方一级权力结构发展的重要方面”的原因。

但需注意的是,以土地和财富占有为特征的土豪层并没有类似部曲的武装组织,他们在组织武装力量时,其初始兵力一般是庄户或者乡人,兵力来源相对狭窄(23),往往需要通过招募徒众或者与其他武装力量(农民军、军人集团)结合来壮大自己的力量。在宣歙事件中,李惟真等人为对抗宣歙军府和康全泰等地方军人集团结成了同盟,这固然是因为两者在反对郑薰上具有一致立场,但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土豪李惟真等人并没有自己的武装力量,或者即便是有也是相对弱小的,他们必须依赖康全泰等地方军人集团的力量。因此土豪层要想在政治上真正崛起并在地方权力结构中占据主要地位,必须要在财富和土地占有的基础上建立强大的武装力量,这一目标的实现是要到了唐末大乱之际江淮地方土豪武装大规模建立之时,此时诸如董昌等地方土豪武装的领导者,凭借自身控制的武装力量已俨然成了镇将的自然人选,江淮的地方权力结构也随之发生变化。

三、土豪层在宣歙事件中展现的另一面相

相比研究者对李惟真、康全泰和郑薰等人的关注,《祭梓华府君神文》所叙宣歙事件中的另一群重要人物,即参与营救郑薰的五人却很少受到关注。如果对这一人群的身份和事迹加以细细分析的话,可以发现他们实际上展现出了土豪层在此事件中的另一面相。

据郑薰所述,在其遭到驱逐后,参与营救的五人分别是前潮郡押衙汪玕、秀才薛复、百姓姚元贞、前宣郡衙前虞候胡政、长乐氏子康。郑薰言其出逃时“一家百口”,《新唐书》也有郑薰“纠族百口,禀不充”(24)的记载,则郑薰出逃时携带家眷甚众,汪玕等人能够为众人准备“扇盖畜乘”及舟船,供给食物、粥药,馈以大量钱财,则这五人皆是宣歙当地土豪无疑。值得注意的是,汪玕为前潮郡押衙,胡政为前宣郡衙前虞候,也印证了当时土豪层与藩镇结托的普遍性。

这次营救郑薰的过程,是对宣歙土豪所掌握的在地社会资源的集中展现。

首先兵乱在藩镇政治中本是一件极为敏感之事,同时兵乱过程中的混乱性和信息传播的滞后性,往往使得兵乱信息的呈现出现偏差。汪玕等人作为并未身在军府核心层的百姓却能够迅速准确得到兵乱讯息,甚至能够快于叛军一步找到郑薰所在,有理由怀疑汪玕等土豪在当地建立了强大的信息网络,甚至渗透到宣歙军府之中。同时,汪玕等土豪间也当有一个互通信息的网络,如此方有诸人的前后相继。

另外,如果抛却神异因素的构建,郑薰在逃亡过程中能够避开“被贼党把断”的芜湖而改走丹阳湖,当亦与参与营救的土豪强大的信息网络有关。其次,郑薰所携家属众多,同时还面临着“凶徒充炽,白刃如雨”的恶劣环境,对郑薰的营救是一件极为考验汪玕等土豪在地资源保障能力之事。但在郑薰的叙述中,可以看到汪玕等人无论是在舟船的调遣、食物粥药的供给、钱物的馈赠,还是慰安引接上,皆游刃有余,这些无疑都和汪玕等土豪强大的在地资源掌控能力密切相关。

在宣歙事件中,与李惟真等强横土豪不同,汪玕等土豪展现出截然不同的面相,他们运用所掌握的在地资源,积极参与到营救郑薰的行动中去。汪玕等人何以作出此种抉择?其背后的动机是什么?或许可从郑薰此文所论的宣州梓华神信仰中得到解读。

梓华神信仰是宣州当地历史悠久的地方神信仰,据会昌年间担任宣歙观察使的崔龟从记载,梓华神信仰起于刘宋元嘉年间,本是钱塘江神,后因县令盛凝之纵火焚烧而逃至宣州敬亭山。(25)由盛凝之的行为可以推断,梓华神在信仰形成之初未得到官方认可,被作为淫祠加以禁毁。在南朝后期及隋唐前期,梓华神信仰在当地得到平稳发展,但在诸如狄仁杰毁江南淫祠、李德裕在浙西大规模禁毁淫祠的活动中可能也遭受了一定的冲击。(26)梓华神信仰在唐代首次得到官方的关注,要到了会昌时期崔龟从担任宣歙观察使时,为答谢梓华神对其身体健康的护佑,他相继写下《书敬亭碑阴》《宣州昭亭山梓华君神祠记》《敬亭庙祭文》三文详述梓华神信仰,然从《宣州昭亭山梓华君神祠记》一文最后的叙述来看,崔龟从对这一信仰仍有所保留:

吴越之俗尚鬼,民有病者,不谒医而祷神。余惧郡人闻余感梦之事,而为巫觋之所张大,遂悉纪其事,与祝神之文刊之于石。因欲以权道化黎甿,使其知神虽福人,终假医然后能愈其疾耳。(27)

不难看出,崔龟从推崇梓华神带有一定目的性,即在尊重当地民众梓华神信仰的情况下,强调“神虽福人,终假医然后能愈其疾”,改变当地民众“不谒医而祷神”的局面。因此崔龟从推崇梓华神,实际上是借助梓华神在当地的影响力以行教化的一种策略,很难说是对梓华神信仰的完全认可。

崔龟从之后,再度推崇梓华神信仰的官员便是郑薰。在《祭梓华府君神文》中,梓华神的主要事迹是为郑薰提供了逃亡的水路路线,并助力水路环境的安全,这与梓华神原本作为江神的特性相符合,增加了叙事的可信性,将梓华神信仰与此次营救事件结合起来。同时与崔龟从的暧昧态度不同,郑薰毫无保留地表现出对梓华神的推崇:“然后知如此之事,皆非人力,固是神灵暗助。”此次营救事件最主要的助力者是前后相继的汪玕等地方土豪,甚至郑薰在逃亡路线上的选择,很可能也并非源于梓华神的庇佑,而是土豪们强大的信息网络,郑薰也在文中详细描述了他们的营救事迹,并强调汪玕们的行为“虽义心所激,亦神理潜施”,转而把土豪们的营救功劳亦推之于梓华神。

郑薰何以着力去构建此次营救事件与梓华神的关系,并毫无保留地对梓华神信仰加以推崇呢?当与汪玕等地方土豪在背后的推动有关。一般而言,土豪层控制下的乡里社会文化的主流是鬼神信仰、巫觋文化和果报观念,土豪层往往热衷于鬼神的祭祀活动。(28)崔龟从言及梓华神信仰时便提及“吴越之俗尚鬼,民有病者,不谒医而祷神”的现象,说明梓华神信仰的建立与当地的乡里社会文化密切相关。这种庸俗化的乡里社会文化,显然不是希望推行儒家教化的王朝国家所认可的文化秩序,因此有了地方官员多次的禁毁淫祠、行教化活动。这种地方信仰的建立和禁毁,实质而言便是主导乡里社会文化秩序的土豪层与渴望在乡里社会建立儒家文化秩序的王朝国家间就地方文化秩序展开的博弈。

此次对郑薰的营救,给了作为地方文化秩序主导者的汪玕们一次绝佳的机会,通过构建梓华神在这次政治事件中的参与,使梓华神成为了作为王朝国家代表的郑薰的庇护者,增加了梓华神信仰获得官方认同的可能性。从郑薰所言“虽义心所激,亦神理潜施”的情况看,可以大胆猜测汪玕等人在营救过程中应该有意无意中向郑薰提起自己之所以前来营救是得到了梓华神的暗示。他们的营救和构建也确实得到了回报,郑薰在乱事平定后写下《祭梓华府君神文》,并在文中构建起了梓华神与此次营救事件的联系。郑薰委托主持祭祀梓华神者,正是参与营救的汪玕。由此可以断定汪玕等人在推动郑薰构建梓华神与此次营救事件间的联系中起了关键作用。这一关系的构建,为梓华神信仰得到官方认可增加了砝码。咸通年间,时任宣歙观察使的杜宣猷对郑薰的祭碑进行了修缮,并再次强调了梓华神在郑薰营救事件中的功劳(29),表明这一关系的构建是梓华神信仰得到官方认可的重要因素。

综上,通过这次营救事件,体现出了汪玕等土豪在当地强大的在地掌控力,他们献纳出了自己在地方的信息和资源网络对郑薰加以护救。对土豪层的献纳,王朝国家则以承认由土豪层主导的地方信仰作为回报,是王朝国家对土豪层地方影响力的一种认可。在这个层面上,可以说,汪玕等土豪通过主动抓住参与政治事件的机会,成功地使其构建的地方文化秩序受到了王朝国家的认可,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与王朝国家在文化秩序层面上的结合。

四、从宣歙事件看土豪层发展的两个方向

通过对宣歙事件的考察,可以看到在唐后期的江淮地区,土豪层已在地方社会颇具势力,甚至通过和藩镇结托,成为了地方秩序的有力主导者。但这种权力寻租关系并非一种稳定的模式,作为权力设租对象的藩镇军府及节帅们随时会因为利益的需求和土豪层破坏地方秩序的行为,而取消两者间的寻租关系,甚至对土豪层加以打击。

因此对土豪层来说,其于地方上崛起后最大的问题是,虽然他们在地方上占有了大量的财富和土地,但是他们对地方社会的掌控并没有稳定的政治权力保障。土豪层对地方财富和秩序的控制,必然会和试图争取更多地方财富和控制地方秩序的王朝国家形成矛盾,特别是在土豪众多而王朝国家又对财赋需求极大的江淮地区,这种矛盾更加突出,使他们不时遭到王朝国家的打击。在此局面下,李惟真等人选择与地方军人集团合作进行武装反抗,驱逐作为王朝国家代表的郑薰。

汪玕等人则在此事件中为我们呈现了土豪层的另一种策略,他们站到了王朝国家一边,积极参与营救郑薰,并在此过程中贡献出在地方的信息和资源网络,在事件结束后,王朝国家则以对其主导的梓华神的信仰的认可作为回报。通过该事件,汪玕等土豪顺利地将自己主导构建的地方文化秩序融入了王朝国家体系之中。

通过考察李惟真等人和汪玕等人两种不同的策略选择,可以发现土豪层要想在和王朝国家的博弈中获得发展,有两个可以选择的方向:对抗或者合作。对抗者,通过组织武装力量,以暴力手段将王朝国家的势力驱逐出地方社会,或者迫使王朝国家承认其对地方社会的控制权,其发展的最终呈现应当是是唐末江淮土豪武装集团崛起,江淮藩镇走向崩溃,唐王朝势力退出江淮地区,土豪武装实现在地割据。合作者,则是找到某种途径使王朝国家认可其对地方社会秩序的构建,进而将他们在地方上的势力纳入王朝国家的体系之内,实现地方社会的国家化,其发展的最终呈现,应当是自宋以来开始形成而兴盛于明清的地方士绅阶层。

注释:

(1)松井秀一:《史学杂志》第66编第2号,1957年,第23—24页。

(2)崔瑞德编《剑桥中国隋唐史》,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西方汉学研究课题组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697页。

(3)董诰编《全唐文》卷790,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8274—8275页。

(4)(24)《新唐书》卷177《郑薰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5288页。

(5)郑吉:《楚州修城南门记》,《全唐文》卷763,第7933页。

(6)唐僖宗:《南郊赦文》,《全唐文》卷89,第931页。

(7)韩愈撰,马其昶校注《韩昌黎文集校注》卷2《为河南令上留守郑相公启》,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151页。

(8)同(1),第1—29页。

(9)唐僖宗:《南郊赦文》,《全唐文》卷89,第931页。

(10)崔致远撰,党银平校注《桂苑笔耕集校注》卷14《朱鄘补讨击使》,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459页。

(11)王谠撰,周勋初校证《唐语林校证》卷1《政事上》,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62页。

(12)张剑光:《唐代藩镇割据与商业》,《文史哲》1997年第4期。

(13)《资治通鉴》卷249“唐宣宗大中二年七月”条,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8071页。

(14)李碧妍:《危机与重构》,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513—514页;黄楼:《唐宣宗大中政局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2012年版,第161—166页。

(15)张国刚:《唐代藩镇研究》(增订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53—158页。

(16)王寿南:《唐代藩镇与中央关系之研究》,台北嘉新水泥公司文化基金会1969年版,第277—279页。

(17)黄楼:《唐宣宗大中政局研究》第132—135页。

(18)《资治通鉴》卷227“唐德宗建中三年正月”条第7315页。

(19)《资治通鉴》卷258“唐昭宗大顺元年八月”条,第8403页。

(20)《旧唐书》卷131《李皋传》,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3638页。

(21)堀敏一:《藩镇亲卫军的权力结构》,索介然译,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4卷,夏日新、韩昇、黄正建等译,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629—630页。

(22)《旧唐书》卷48《食货志》,第2108页。

(23)堀敏一:《藩镇亲卫军的权力结构》,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4卷,第629—630页。

(25)崔龟从:《书敬亭碑阴》,《全唐文》卷729,第7515页。

(26)张卫东:《一个个案——唐代宣州梓华神信仰的演变》,《唐代刺史若干问题论稿》,大象出版社2013年版,第234—267页。

(27)《全唐文》卷729,第7515页。

(28)吴铮强:《科举理学化》,上海辞书出版社2008年版,第63—72页。

(29)杜宣猷:《郑左丞祭梓华府君碑阴记》,《全唐文》卷765,第7953页。

(本文原载《史林》2022年第2期)

童达清整理编辑